广告合作须知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广告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市政技术》杂志社广告部及杂志广告营销代理愿与广大广告客户精诚协作,共同做好以下几方面相关工作:
一、确保刊登广告所需提供的备案资料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1)提供广告主合法身份及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一般工商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2)提供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提供能证明商品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文件。
(4)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提供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颁奖证书。
(5)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提供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
(6)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供专利证书。
(7)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8)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供生产许可证。
(9)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提供已取得他人事先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
(10)提供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确保广告发布内容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
(1)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内容。
(2)损害我国民族尊严、国家统一、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
(3)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反动、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荒诞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害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10)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11)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包括与其内涵相同的“最好”、“顶级”、“第一”、“首创”、“极品”等绝对化用语;使用没有依据、不切实际的夸张用语。
(12)不恰当地编造谐音或使用文理不通的句子。
(13)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规定的各种简体字、异体字。
(14)单独使用汉语拼音而无汉字并用;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15)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16)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的内容。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种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17)未取得专利权,谎称专利权的内容;以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做专利广告的内容;为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的内容。
(18)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有进行不正当竞争嫌疑的内容。
(19)和其他非广告信息相混淆,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不能辩明其为广告的内容。
(20)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广告主经营范围的内容。
(21)未经他人书面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的内容。
(22)弄虚作假的内容。
(23)境外获奖内容。
(24)出现“免检标志”和宣传免检资格的内容。
(2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确保广告发布内容真实、完整、可靠
(1)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2)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3)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4)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必须真实、准确。
(5)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在广告中注明级别和部门。
(6)标明优质产品的商品广告,应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广告部:电话 010-68427846 传真 010-68427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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